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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确保印章在规定范围内按程序使用,防止印章使用风险的发生,维护学校利益,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印章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为中共青海大学委员会印章、青海大学印章、青海大学钢印、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法人章、介绍信专用章、青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

第二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青海大学委员会印章主要用于各类党务事务用印,包括各类公文、信函、证书、聘书、证件、涉外(出国政审)材料以及其它需要用印材料。

(二)青海大学印章主要用于各类行政事务用印,包括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信函、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各类科研项目、基金、专利、成果的申报书、任务书,以及涉外(出国审批)、年度财务预决算、银行兑汇单据、海关免税申请、控购物资审批表政府采购、基建项目报批及学校领导批准的各类申请表、申报材料等。

(三)青海大学钢印主要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荣誉证书、退休证等证书的用印。

(四)党委书记签名章主要用于以党委书记名义审批和出具的各种材料。

(五)校长签名章主要用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历证明、聘书、各类合同(协议)、各类委托书、申报书(申报表)、计划任务书、报表、责任书、审批表以及以校长名义签发的信函等。

(六)法人章主要用于以学校法人代表名义签章的各种证书、报表、合同、文书材料。

(七)介绍信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外介绍信。

(八)青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和主席签名章主要用于学位证书等。

第二章 印章使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条  学校印章分不同用途按下列审批程序使用:

(一)公文、信函类党委和行政印章审批权限

1.以学校署名上报的上行文,由主办单位拟稿,有关部门核稿,校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稿,分管校领导会签,校主要领导签发,登记编排文号、印制文件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下行文和平行文,凡涉及到业务方面的发文,则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学校发出的贺信、贺电,由校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2.各类证明信,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或出具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3.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涉及房产、地产、合同、协议、诉讼等有形、无形资产及重大利益问题,须填写对外合作协议审批表,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审签,经学校政策法规办公室签署书面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校长或校长委托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校长签名章。

4.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教学、科研项目申报、技术合同书、各类教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成果鉴定书,教学、科研成果报奖、教职工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是否涉密的证明等教学、科研业务,由教务处、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5.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由财务处负责人签字,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重大财务事项应报校长签批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6.基建项目的合同、工程造价、结算表等涉及基建项目用章事项均由基建处负责人签字,合同书须经政策法规办公室审核,经校长或委托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基建项目的签证变更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用印。 

7.各类统计报表、人事报表、职称评审申报表、各类工资晋升表等重要文本表格,由分管校领导或授权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加盖学校印章、校长签名章。

8.办理进口仪器、设备材料和国内外订货、报关、减税以及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等,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送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9.各类招生登记表、招生录取通知书、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录取名册、毕业名册、获奖审批表等常规表格用印,须经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由分管校领导审签或授权职能部门审签(学生转学审批表应报校长审批),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10.学生成绩单等学籍档案及学习成绩证明须凭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或校档案馆的证明,持本人身份证(代办还须出具委托函)和毕业证,方可加盖学校印章;学生政审材料须凭所在院系党委(总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党委(总支)公章,政审材料中的犯罪记录证明,由学校保卫处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加盖学校党委印章。

11.学生在读、在校表现、毕业及学位证明,由学生本人就读的院系、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在证明材料上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12.公用机动车辆牌照登记表、审核表、保险表等,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持本单位车辆牌证号一览表(存校办公室备查)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13.教职工收入证明、身份证明、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临时工身份证明等,由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部、计财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审查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等证明,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查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二)证书、聘书类党委和行政印章审批权限

1.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教务处、成人教育处、研究生院拟稿发文、分管校领导审签、指定专人统一送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印章、校长签名章。

2.学位证、学位审批表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研究通过,由职能部门拟稿发文,方可加盖学校评定委员会印章和主席签名章。

3.各类校级奖励证书、荣誉奖状,须附有关职能部门核准、校领导签发的文件,方可加盖学校印章。除学校下文的奖励证书、荣誉奖状可加盖学校印章,其它奖励证书、荣誉奖状一般由学校职能部门或院系盖章,不加盖学校印章。

4.职称资格证、聘书,须经学校职称评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由组织人事部拟稿,学校发文后,指定专人统一送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印章。

5.各类客座、兼职教授的聘书,需填报审批表,由组织人事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聘书制作按照学校统一版本格式),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6.学生证(包括补发、换发学生证),须经教务处造册,经教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指定专人统一送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印章。

7.教职工的工作证、退休证,须经组织人事部、老干部管理办公室造册,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指定专人统一送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印章。

(三)涉外出境类党委与行政印章审批程序和权限

1.涉外公函、外文信件,须译成外文交校外事办审签,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重要函件须经校主要领导审批),指定专人送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印章。

2.因公办理出国手续,须到外事办办理相关事宜,由外事办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签后,由外事办指定专人送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印章。

3.教职工出国留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科研合作、国际交流、探亲、旅游办理出国手续,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组织人事部和外事办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因私出国审批表),由组织人事部审核后,到外事办备案,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处级以上干部须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四)其它要求

1.校领导签字章需经本人同意或授权后方可使用。

2.不在我校工作、学习的教工亲属,均不属于学校出具证明范围;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学校出具证明的,经教职工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组织人事部、保卫处审签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3.受学校委托由单位负责开办的短期培训(期限设定)证书,由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加盖学校印章和校长签名章。

4.凡属有存档价值的重要文件和材料(含所有合同和协议,教学、科研课题的立项合同由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备查),校办公室印章保管人员有权留存一份。

5.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保管和使用的各类专用章、专业委员会印章,只许按指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负责人同意使用,不能改作他用。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综合治理委员会。

6.私人办理银行取款、邮政、电信、挂失等业务,须持盖有所在单位公章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到校办公室,由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原则上加盖校办公室印章;特殊情况,经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  印章由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实行用印登记制度,由印章管理人员直接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工作变动,需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印章的交接手续由主管领导主持并记录备案。

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要求 

(一)明确责任:规范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对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核查。

(二)妥善保管:印章的存放或使用地点均在机要室内。未经批准,不准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必须妥善保养,确保印文清晰。

(三)严格审核: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用章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章内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用印件涉及保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便翻阅和谈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印:

1.上报及下发的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2.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用印件;

3.未经职能部处负责人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用印件; 

4.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用印件;

5.其他不得用印的情况。

(四)规范用印: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用印时间为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寒、暑假期间用印时间为白天正常值班时间。其他时间用印需提前提出申请。

第六条  凡私自刻制公章,或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