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管理,严肃会议纪律,端正会风,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主要包括: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全体教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各类委员会和非常设领导机构的会议、学校领导主持召开或职能部门主持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会议等。
第三条 会议应坚持高效、精简、节俭的原则:
(一)会议召开应注重实效,准备充分,与会人员汇报、交流要注意紧扣议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态度明确,力戒空话套话重复话。
(二)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能合并的会议尽量统筹合并。学校专项工作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确定出席领导和与会人员。
(三)办会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凡能利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的会议,不到校外召开。一般性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鲜花、水果,不制作背景喷绘,不发放纪念品。
第四条 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条例规定进行。会议召开前学校应成立专门的会议筹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会议由筹备领导机构以文件形式通知,会议形成的各类材料由大会秘书组负责整理,并在一周内交至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分别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召集,会议的议题安排、组织、材料准备等应按照《青海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和《青海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学校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六条 学校统一召开的教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议、开学、毕业典礼等涉及全校性的会议,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未提前申请,需临时召开的全校性会议,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主办部门自行通知组织安排,并负责具体会务工作。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召集全校性的院、系(部)和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会议。
第七条 专项工作会议(教学工作会议、科研工作会议、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等),由学校分管领导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并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八条 学校各类委员会和非常设领导机构的会议,由相应的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领导组组长召集,委员会或领导组下设的办公室或所在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九条 学校主办或承办的涉及外单位参加的学术交流会或工作交流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并同意后,成立由校级领导担任负责人的会议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并制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方案。
第十条 各院、系(部)、各部门主办或承办的涉及外单位参加的学术交流或工作交流会,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并提前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如果涉及国(境)外单位或人员参加,须同时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十一条 凡各单位、各部门要求下周召开的会议,并由校领导主持或参加的必须经主管领导认可会议内容和时间,填写会议申请单,于每周四下午下班前交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将会议情况列入学校《一周会议安排》,经OA协同办公系统向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 会议组织和会务主要包括:发布会议通知、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落实布置会场、组织会议考勤、安排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督促和检查会议决定(精神)的落实、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履行请假制度,严格考勤制度,严格遵守会场纪律。
(二)各单位、各部门自行安排的会议如与学校每周会议安排表所列会议发生冲突的,应坚持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做出调整。
(三)对有保密要求的会议,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不得擅自外传或讨论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