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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公文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文是校党委和行政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部门方针政策,公布学校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校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并负责指导全校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各职能部门、院、系(部)和附属单位均应配备专人从事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我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部门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报单位、抄送部门、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上行文和平行文使用发文单位全称,下行文由发文单位全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使用联合发文单位全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下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用印页(发文单位署名页)如无正文,应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报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知晓公文的上级部门,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十七)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抄报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统称。

(十八)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九)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八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青海大学公文版式》执行(详见附件)。

第九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不得越级行文,学校内设机构除校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三条  向上级部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部门,根据需要同时抄报相关上级部门、抄送同级部门,不抄送下级部门。

(二)校内各单位不得直接向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部门报送公文,确需向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部门报送的,应由校办公室以学校名义对外行文。

(三)校内各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请示,由校办公室提出倾向性意见,经校党委或行政授权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部门。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部门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部门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部门行文,必要时抄报另一个上级部门。

(七)请示事项涉及校内其他单位业务范围时,应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未经协商,不得上报。

第十四条  向下级部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部门。

(二)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三)涉及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部门以部门名义向下行文。

(四)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同级党政部门、党政部门与其他同级单位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行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六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稿、会稿、审核、会签、签发等程序。

第十七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指示,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八)单位负责人对草拟好的公文要认真审稿,对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可行性负责。必要时,请有关单位负责人会稿。

第十八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单位办公室进行审核;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公文文稿,应当由起草单位负责人初审后,送校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涉及不同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六)需要学校党委、行政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校办公室进行初核。

第十九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原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公文应当经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发。下行文和平行文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主管校领导签发。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授权制发的公文,由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的主管校领导会签,牵头部门主管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发文字号根据行文重要程度以及各单位部门的职权范围确定。学校党政重大事项,对上级及有关校外单位的所有请示、报告等,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以“党字”或“校字”发文字号行文。凡属于各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所在单位部门自行拟文,并使用相应发文字号。需要以学校名义制发的文件,由校办公室使用相应发文字号,统一行文。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由校办公室机要科负责校外公文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发现问题,须及时向发文部门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登记。收文后,校办公室机要科应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作详细记载。涉密公文应在专门的登记簿登记,非涉密公文可扫描后在协同办公系统中处理。

(三)初审。公文登记后由校办公室机要科将来文送交校办公室分管主任进行初审。

(四)承办。校办公室分管主任对公文初审后,交由机要科分送。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有关校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校办公室机要科根据批示意见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处。在办理公文传阅时,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延误。除主要校领导有指示外,公文不应在校领导之间自行横传。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校办公室负责催办,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

(七)答复。基层请示和报告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公文正式印发前,应对已签批的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如有任何修改,应当报原签批领导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及时办理发文登记,包括编排发文号,记录发文单位、签发人和签发时间,确定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等。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五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途径或者机要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绝密公文传递前要使用专用信封单独封装,加贴密封签或加盖密封章。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照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公文的审签过程稿、定稿、正本和其他有存查价值的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制件。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八条  校外来文和学校公文由校办公室机要科专人管理。加强机要室管理,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部门决定。

第三十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单位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主管机要保密的校领导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三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五条  对录有密级公文的计算机硬盘、光盘等应按同密级的公文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校办公室档案室。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校内管理部门应当向校办公室提出发文单位代字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代字,部门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公文含电子公文。

第三十九条  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